3、 谈谈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与经济核算体系对产权增值的不同计算方式
我国在顺应全球经济发展潮流,推动人类共同发展方面,始终保持泱泱大国顺势而为、保合太和的宽大胸怀。同时,从加入WTO到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中,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(不仅仅指专利,还包括商标、版权、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),一直成为我国经济融入经济一体化的阻碍。
一方面,可能因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,人才缺乏。而且,常常由于这些人具有的综合素质而被移做它用。综合性人才被贬为“二把刀”的情况也不少见。同时,也与对知识产权体系如何保护我们民族的新兴产业,进行的有效研究尚还太少有关。尽管知识产权在技术引进中,客观上,确实较多保护了在先发明较多的发达国家的利益;但若像在有些地区有人理解的那样,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打击对引进的仿造,也很不全面。日本的“拿来主义”,有着丰富的内涵。比如,从吸墨纸技术发展到卫生纸,也就有了新的创造性发展的结果。问题在于,在新经济的经济核算体系中,如何把创造性劳动的价值纳入资本增殖和产权增值的轨道。正如某国外大公司,声称其商标价值,可以即使全部资产损失情况下,也能再造一个这样的公司(无形就变成了有形资产)。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重大,学者也早有呼吁。问题仍在于指导实践的探讨。
越来越多的人们,特别是实业界人士感到了,如果不能在经济核算体系中,将创造性劳动的产权认同部分纳入成本核算,那么,就很难应付类似于反倾销一类的协议条款;而且,从根本上讲,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。我们可以分析,花钱买设备和开拓市场费用是经济核算体系必须认同的成本;而组织搞科研呢?这样的花销,不仅是从根本上完成产品为社会服务的功能,而且从企业的资产负债关系上看:适销对路的产品,更容易得到资本的支持;功能独特的产品,更容易从使用价值上确立价格而赢利;垄断生产的产品,更容易得到实力经销商的青睐;以创造性产品为主的企业(特别是国有企业),更利于对在管理和开发方面有贡献的人,实施合理和公平的分配,理顺劳资关系。因为,创造性的劳动成果,在知识产权的法规体系保护下,已经具备了资本增殖和产权增值的特征。这个问题处理不好,就会出现宁可买他人的创新成果,也不去自己创新研究开发的局面。是很不利于“自主”创新的——最了解自身现状而便于“自主创新”的,一定是实践中的自己人!尽管,在内部劳动效益的分配上,我们还有一些传统观念的约束(据说,除了作市场的人以外,劳动者超过官员收入的情况,还不多见),有些人还是喜欢按照权利掌握程度来分配利益,甚至认为便于管理和利于稳定。仅仅靠科技成果的的奖励方式,也还不足以发挥每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创造性热情;需要有一些相应的措施,配套支持民族经济中创造性热潮的来临。然而,以法律为准绳,调整和建立充分肯定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经济核算体系,无疑是加快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,也是振兴民族经济发达的根本措施。